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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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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东源、陈鸿飞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374号 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禄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路东源,男,53岁,汉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374号

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禄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路东源,男,53岁,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陈鸿飞,男,52岁,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路东源、陈鸿飞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东源、陈鸿飞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东源、陈鸿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曹 娟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