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374号 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禄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路东源,男,53岁,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陈鸿飞,男,52岁,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路东源、陈鸿飞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东源、陈鸿飞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力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东源、陈鸿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曹 娟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