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309号 原告王洪艺,男汉族,农民,1983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明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艺诉被告王明军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洪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王洪艺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