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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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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57号 原告朱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57号

原告朱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

被告王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