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57号 原告朱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 被告王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