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张高辰,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告梁标,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辰与被告梁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高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高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高辰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