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辉与被告修林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跃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跃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跃辉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