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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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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强与张学鑫、陈江威、陈军、李玉男、姚帅、朱艳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告张学鑫,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张学鑫之父,又系被告张学鑫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陈江威,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张学鑫,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张学鑫之父,又系被告张学鑫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陈江威,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陈军,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陈江威之父,又系被告陈江威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李玉男,男,199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栋轩,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姚帅,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朱艳玲,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姚帅之母,又系被告姚帅的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强与被告张学鑫、陈江威、陈军李玉男、姚帅、朱艳玲健康权纷一案中,原告周世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世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世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世强承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