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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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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乾与郭传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843号 原告刘维乾(又名:刘社),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郭传坤,男,61岁左右,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乾诉被告郭传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843号

原告刘维乾(又名:刘社),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郭传坤,男,61岁左右,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乾诉被告郭传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乾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传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维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维乾撤回对被告郭传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刘维乾负担。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