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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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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393号 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曾用),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曾用),男,1979年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393号

原告某某(又名刘曾用),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曾用),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