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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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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加鹏与蒋永宽、曹龙龙、吴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永宽,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永宽,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龙龙,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吴海鸥,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加鹏诉被告蒋永宽、曹龙龙、吴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加鹏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加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付加鹏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