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82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