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082号 原告房某某,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