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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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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082号 原告房某某,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082号

原告房某某,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