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029号 原告高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某某,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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