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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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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镇与丁广兴、王桂英、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426号 原告刘镇,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永城市医药公司职工,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广兴,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426号

原告刘镇,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永城市医药公司职工,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广兴,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永城市。

被告桂英,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永城市。系丁广兴之妻。

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刘兆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颖慧,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卫湾村216号。

本院在原告刘镇与被告丁广兴、桂英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刘镇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刘福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