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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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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仲与韩秀荣、郭晓红、赵建成、赵永利、周丽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告韩秀荣,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郭晓红(又名郭红彩),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赵建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赵永利(又名赵红利),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韩秀荣,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郭晓红(又名郭红彩),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建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赵永利(又名赵红利),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周丽丽(又名周小莉),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仲与被告韩秀荣、郭晓红、建成、赵永利、周丽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赵先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先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先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先仲负担。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王 艳

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