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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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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美与韩海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971号 原告韩建美,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海涛,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练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971号

原告韩建美,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涛,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美与被告海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建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建美负担。

审判员  洪林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