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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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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艳波与黄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谢艳波,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博,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谢艳波,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博,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波与被告黄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艳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艳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谢艳波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