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谢艳波,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博,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波与被告黄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艳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艳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谢艳波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