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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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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

被告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