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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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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章与谢时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98号 原告韩小章,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住永城市,现住永城市新城。 被告谢时良,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章诉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98号

原告韩小章,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住永城市,现住永城市新城。

被告谢时良,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章诉被告谢时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章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时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小章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小章撤回对被告谢时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韩小章负担。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