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69号 原告陈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