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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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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69号 原告陈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69号

原告陈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