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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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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勇旭与李志伟、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65号 原告阎勇旭,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李志伟,男,约35岁,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陈涛,男,约30岁,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河南省永城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65号

原告阎勇旭,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李志伟,男,约35岁,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陈涛,男,约30岁,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勇旭诉被告李志伟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勇旭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阎勇旭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勇旭撤回对被告李志伟、陈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阎勇旭负担。

审判员  陈书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