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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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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祥友与郭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告郭祥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友诉被告郭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郭祥友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纠纷业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被告郭祥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友诉被告郭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郭祥友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纠纷业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祥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祥友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祥友撤回对被告郭祥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祥友负担。

审 判 长  陈书祥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洪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