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祥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友诉被告郭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郭祥友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纠纷业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祥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祥友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祥友撤回对被告郭祥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祥友负担。 审 判 长 陈书祥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洪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