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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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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199号 原告郭某某,女,25岁,1989年11月3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崔某,男,24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诉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199号

原告某某,女,25岁,1989年11月3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崔某,男,24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某某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