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838号 原告邵留远,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段全仁,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留远诉被告段全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留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全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留远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留远撤回对被告段全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留远负担。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