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49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蒋伟涛,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书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