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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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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告沈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

被告沈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书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