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24号 原告张东梅,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东梅诉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