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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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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与永城市恒伟置业有限公司、陈刚、永城市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711号 原告徐亚,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永城市恒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经理 住所地;永城市 被告陈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711号

原告徐亚,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永城市恒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经理

住所地;永城市

被告陈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永城市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汉金职务;经理

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中段79号

徐亚诉被告永城市恒伟置业有限公司、陈刚、永城市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徐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亚负担。

审 判 长 彭敬山审判员宋倩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