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711号 原告徐亚,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经理 住所地;永城市 被告陈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吴汉金职务;经理 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中段79号 徐亚诉被告永城市恒伟置业有限公司、陈刚、永城市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徐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亚负担。 审 判 长 彭敬山审判员宋倩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