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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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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乐亭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62号 原告戴乐亭,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A座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田新伟。 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

河南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62号

原告戴乐亭,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A座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田新伟。

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马传振。

原告戴乐亭诉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乐亭未依法按时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乐亭撤诉处理。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宋 倩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