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53号 原告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号厂房B单元5层B5号, 法定代理人:徐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建勋,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河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53号

原告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号厂房B单元5层B5号,

法定代理人:徐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建勋,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西段103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霍保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2057.5元,由原告郑州平高自动化有限公司。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宋 倩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