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425号 原告郭良峰,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永煤集团职工,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广兴,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永城市。 被告王桂英,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永城市。系丁广兴之妻。 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刘兆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颖慧,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卫湾村216号。 本院在原告郭良峰与被告丁广兴、王桂英、第三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郭良峰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刘福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