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32号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成轩,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高西安诉被告王卫星、王贵昌、丁成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高西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西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西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西安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