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永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蔡岗,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双桥乡乔洼村蔡庄西组。
被告毛德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百花路南段。
被告丁汝海,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城市演集镇政府家属院136号。
被告王伟,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新城永淮路东段026号。
本院受理原告蔡岗诉被告毛德奇、丁汝海、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蔡岗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按时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