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蔡岗与毛德奇、丁汝海、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永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蔡岗,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双桥乡乔洼村蔡庄西组。 被告毛德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百花路南段。 被告丁汝海,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城市演集镇政府家属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永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蔡岗,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双桥乡乔洼村蔡庄西组。

被告毛德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百花路南段。

被告丁汝海,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城市演集镇政府家属院136号。

被告王伟,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新城永淮路东段026号。

本院受理原告蔡岗诉被告毛德奇、丁汝海、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蔡岗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按时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