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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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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晓宾与郝亚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38号 原告洪晓宾,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郝亚磊,男,36岁,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洪晓宾诉被告郝亚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38号

原告洪晓宾,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郝亚磊,男,36岁,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洪晓宾诉被告郝亚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晓宾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部分履行、余款暂缓追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晓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洪晓宾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