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38号 原告洪晓宾,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郝亚磊,男,36岁,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洪晓宾诉被告郝亚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晓宾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部分履行、余款暂缓追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晓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洪晓宾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