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33号 原告王宏,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梁敏,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郡遥(曾用名孙潇潇),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王宏诉被告孙梁敏、第三人孙郡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宏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宏负担。 审 判 长 靳剑锋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