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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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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庆与张合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王洪庆,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合意,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明俊,永城市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王洪庆,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合意,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明俊,永城市侯岭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1-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086430-7。

法人代表耿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绿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洪庆与被告张合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庆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庆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山,被告张合意的委托代理人丁明俊、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绿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8日17时40分许,在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德克士西50米,被告张合意驾驶豫NNN228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进入道路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洪庆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王洪庆受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合意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洪庆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洪庆受伤花医疗费36000多元。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5800元。肇事豫NNN228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16047.45元。

被告张合意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车辆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认定的比例承担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王洪庆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洪庆的个人基本情况,王洪庆是本案适格的原告。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致王洪庆身体损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及双方当事人应负的事故责任。3、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王洪庆因交通事故致伤的伤情情况。4、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洪庆因伤入住永城市人民医院,在医院接受检查、治疗、手术等情况及住院天数。5、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金额为16442.94元。证明:王洪庆花费医疗费用的情况。6、病人费用汇总表一份。证明:王洪庆花费具体费用的情况。7、购买药物的票据2张,金额:68.50元。证明:王洪庆购买药物的花费情况。8、永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一份。证明:王洪庆住院期间,因伤势严重,需陪护1人的情况。9、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关于王洪庆伤残等级鉴定一份。证明:王洪庆因在交通事故中损伤严重,构成十级伤残。10、王洪庆后期治疗费用评估结论一份。证明:王洪庆后期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需花费医疗费用约5800元的事实。11、鉴定费票据13张,计1300元。证明:王洪庆为鉴定伤残等级及评定后期医疗费用花费鉴定费的情况。12、永城市演集镇车站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13、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一份。14、王洪庆与刘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15、房产证复印件一份。16、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据12、13、14、15、16相互印证,证明原告王洪庆的户籍虽登记为农村家庭户口,但自从2008年2月份开始至今,就同妻子刘某、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一块,在永城市东城区永航散居片6号楼2单元6楼西户自购的房屋内居住生活。而王洪庆是在永煤集团上班,后调到永煤集团下属的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任保卫部长。其收入来源并非农村居民收入,而是来源于城市的工资收入。因此,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结合证据8,也应当以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王洪庆妻子刘某陪护王洪庆的陪护费。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欧亚路支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单一份。证明:王洪庆因交通事故住院治伤,请假误工,被停发工资造成误工损失的情况。18、王洪庆与王某乙的户口簿复印件及刘某与王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19,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八义集镇王庄村委会证明一份、邳州市公安局八义集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1份。证据18、19结合证明:王洪庆与王某乙系父女关系,与王某甲是父子关系。王洪庆父亲王某丙健在,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均是王洪庆的直系血亲,是王洪庆的法定被扶养人。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事实依据。20,修车票据一份,金额265元。证明王洪庆所有的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修车花费的情况。21、事故救助票据4张,金额计400元。证明花费事故救助费的情况。22、停车费票据6张,计300元。证明花费停车费用的情况。23,交通费票据8张,计133元。2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强制保险单、被告张合意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合意驾驶的致王洪庆损伤的豫NNN228号小型面包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第二被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合意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事故现场的两份录像,证明:原告应当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票据3张,证明:被告张合意为原告支付医疗费3386元,其中的1386不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

被告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证明:关于医疗费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合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该责任认定不符合实际,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车载有四人严重超载,在与被告的车辆接触前,原告就已经摔倒,原告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证据3、4、5、6无异议。证据7,收据上没有购买人的姓名,没有诊断医生出具的需要外购药的诊断证明,不是正式发票,不认可。证据8无异议。证据9、10、11,认为系单方委托,不予认可。证据12,不认可,城东小区没有出具证明的资格,应该由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据13,认为证明内容相矛盾,在安阳工作和在永城居住相矛盾。证据14、15无异议。证据16、17有异议,应当由财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9无异议。证据20不认可,不是正式票据,没有缴款单位。证据21不予质证。证据22,不予认可,被告不应承担停车费。证据23,请法院酌定。证据24无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