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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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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柴卫、柴勋、武国芳、柴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58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李爱英,联社职工。 被告柴卫,女。 被告柴勋,男。 被告武国芳,男。 被告柴平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法民二初字第258号

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李爱英,联社职工。

被告柴卫,女。

被告柴勋,男。

被告武国芳,男。

被告柴平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柴卫、柴勋、武国芳、柴平红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