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16号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 被告杨建中,男。 被告海金星,男。 被告阮条红,女。 被告杨建青,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建中、海金星、阮条红、杨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