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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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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滔河乡孔家峪村民委员会诉张文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盛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淅川县滔河乡孔家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凤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清华,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张文忠,男,汉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盛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淅川县滔河乡孔家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凤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清华,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张文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淅川县滔河乡孔家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孔家峪村委)诉被告张文物权保护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家峪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毕清华、被告张文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建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滔河乡政府依据国家南水北调安置规划精神,将原属于淅川县滔河乡张庄、凌岗、双庙三个村搬迁后高程171米线以上的荒山荒坡划拨给原告使用,但被告却强行侵占其中的500余亩土地,后经滔河乡政府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归还,侵害了我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土地,并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并没有强行侵占,而是依据与原滔河乡张庄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书》合法占用使用。另因我所承包土地为172米以上,国家没有进行征用赔偿,淅川县政府无权以公告形式否定承包合同效力。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因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需要,淅川县滔河乡原张庄村整体移民搬迁。同年9月淅川县滔河乡政府依据国家移民政策和长江委规划精神以会议纪要形式将原属于滔河乡张庄村的高程171米水位线上耕地、荒山、荒坡等全部土地划拨归原告孔家峪村委使用。2013年4月3日,滔河乡政府组织工作组,对划拨地块按会议纪要进行定界、栽桩,原告随后安排人员对划拨的土地耕种时与原告发生纠纷,经乡政府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向我院起诉,形成本案之诉。

另查明,2002年国家开始对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的移民村进行移民、财产登记。淅川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2010年两次出台《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被征用土地和消落地管理公告》,强调库区被征用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库区被征用土地和消落地由县人民政府统管理,对涉及库区被征用土地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合同有效期截止移民搬迁销号前,搬迁后一律无效,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县政府委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审核。

再查明,被告提供的与原张庄村的《荒山承包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为2006年5月2日,期限为60年,承包面积为300亩,承包荒山四至为:东至盛湾镇兴化寺村,南至盛湾镇兴化寺村,西至滔河乡凌岗村,北至村校屋后和老盛滔公路南。用于林、畜、牧业开发,合同由双方代表的签字以及加盖有淅川县滔河乡张庄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合同没有经过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的审核、备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荒山承包合同》、县政府公告、滔河乡会议纪要、淅川县政府文件、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工程是国家工程,淅川县政府依据有关移民政策对移民迁出后土地的征收、管理划拨是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行为。本案中,因原张庄村系整体移民搬迁,被告张文忠与原张庄村委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因受国家移民政策影响,案涉土地由国家统一征收、征用,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淅川县人民政府已先后两次以公告形式提前告知,对涉及库区被征用土地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截止移民搬迁销号前,搬迁后一律无效,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本案中,案涉荒山地已被淅川县政府统一征收后划拨给原告使用,被告张文忠已不具备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仍以种种借口继续占有使用至今,既违反了有关移民搬迁后的土地政策,也侵犯了原告方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的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方辩解其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政府未对案涉土地征用补偿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被告可就承包合同解除的相关事项与原合同相对人协商处理,本案暂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忠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淅川县滔河乡孔家峪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侵权行为,并返还所侵占的土地,四至为:东至盛湾镇兴化寺村,南至盛湾镇兴化寺村,西至滔河乡凌岗村,北至村校屋后和老盛滔公路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文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华锋

代理审判员  李 硕

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季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