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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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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喜峰与代刘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018号 原告朱喜峰,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陈集镇朱寨村六组056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06309036。 委托代理人朱新超,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陈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