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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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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64号 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玉龙苑。 法定代表人胡新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红旗,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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