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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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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生诉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第三人淅川县蜜源蜂产品专业合作社、淅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张建生,男,汉族。 被告: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教育。 第三人:淅川县蜜源蜂产品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坤峰。 第三人:淅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 法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