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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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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彬诉淅川县信用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胡振彬,男,汉族,现年46岁,住淅川县毛堂乡小泉沟村牧园村民小组。 被告:淅川县信用联社,地址位于淅川县城区丹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淅川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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