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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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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朋、梅慧玲、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00158号 原告张朋,男。 原告梅慧玲,女。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港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学刚,任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超、史宗敏,河南汉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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