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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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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澧青山智乐塑胶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青春、闫喜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临澧青山智乐塑胶新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上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唐生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