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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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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芳诉被告陈某党、王某海、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889号 原告:常某芳,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6日。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党,男,汉族,46岁,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海,男,汉族,42岁,住襄城县范湖乡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