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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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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望峰岗支行、襄城县农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卞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丽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