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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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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兴远加油站与孙景军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陕民小字第53号 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 住所地:河南省陕县。 负责人马莉莉,女,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该加油站业主。 被告孙景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兴远加油站诉被告孙景军买卖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