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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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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梅与刘义丰、南华东、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陕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高铁梅,男,生于1951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卢增锁,系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义丰,男,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原籍四川省广元市。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南华东,男,生于19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