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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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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旺与陕县菜园供销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民初字785号 原告赵国旺,男,生于1947年6月15日,汉族,原籍陕县,现住陕县。 被告陕县菜园供销合作社。 住所地陕县。 法定代表人尚爱兰,该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安屯,男,生于1962年8月13日,汉族,该供销社职工。 原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