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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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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新亮与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来新亮,男,生于1964年4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然花,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陕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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